果然,听到他的话之后,台上吴教授脸上出现了怒容。
但还不等他有反应,袁意便接着开口说道:
“我不上课是因为,整个大一的课程都已经自学过了,没有必要再来浪费时间。”
这话一出,众人心底一震。
狂!
太狂了~
才开学一个月就敢说自学了完了大一所有课程,这话谁信哪?
且不说别的,民法总论那么厚一本,足足四百多页,十八章六十一节,30多万字!
你以为看小说呢?
三天看完就算自学了?
这时,就连喻甲甲也忍不住频频侧目,心里暗暗想道:
这才是他真正的样子吗?
自信、轻狂!
台上的吴教授听完这话,反而不生气了。
作为老师,他并不想去怀疑揣测学生是在撒谎。
于是,他语重心长的开口:
“袁意同学,咱们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,理论与实践并重,规范性与系统性相统一,专业性与社会性兼具,如果只是看书自学的话,想要应付考试可以,但很难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,难以进行实践应用。”
“我刚看了点名册,我这堂课你的出勤率连30%都没有!”
“这样吧,我出一个问题,你如果能答上来,那你以后就不用来上课“浪费时间”,如果答不上来……”
他停顿片刻,这才笑着开口:
“别人的课我不管,我的课你必须一节不落的上完,只要缺席一次,那就直接重修!没有补考!”
“怎么样?”
“好,我愿意试试。”
袁意丝毫不惧,十分干脆的点了点头。
有系统在,他怕个卵。
这不是刁难,而是给他人前显圣的机会!
“好,那你听好了,我的问题如下:在法律适用中,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各有什么优势和局限性?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?”
说完之后,吴教授老神在在打开保温杯,喝了口茶:
“如果有其他同学想到答案,也可以试着回答。”
这个问题很有深度,若是延伸到复杂实际案例判决中,那就涉及个案正义、程序正义、自由裁量权等要素。
别说是一般大一新生,就连大二大三的学生,一不也定能完美的回答出来。
但这又属于法理学的内容,不存在超纲问题。
所以,他现在很有自信,势必要把这个傲气的学生折服,以后乖乖来听他的课。
听到这问题,班里众人顿时一脸懵。
法律规则、法律原则、法律适用……这每个词时,分开他们还能理解,但组合在一起时,怎么就这么抽象呢?
于是,众人面面相觑以后,只是小声议论,没人主动回答。
听到问题的喻甲甲,顿时也感到有些棘手,第一个问题还在课本内,但第二个问题则涉及司法实践,她也不知道如何回答。
她心情复杂,不知该希望袁意能答上来,还是答错。
但令所有人都意外的是,袁意仅仅只是思索了片刻,就给出了答案:
“在法律适用中,法律规则的优势在于内容明确具体,说明了假定条件、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,只要案件事实符合规则的假定条件,就必须适用该规则,极大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,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。”
“法律规则的局限在于滞后性,社会上存在现存法律和以往判决案例中没有的个案,无法找到回应规则,可能导致判决缺乏不公。”
“法律原则的优势在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,适用性强,能弥补规则缺失与冲突,遇到在规则缺失或模糊或冲突案件时,法官可依此权衡,实现个案公正。”
“法律原则的局限性在于规则模糊,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,如果不加以限制,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现象。”
这啪啪啪一顿输出,直接给众人听懵了。
不是,你真会啊?
但袁意还没停下来,他接着回答最后一个问题:
“我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,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:
第一,规则缺失。
例如京城假结婚买车牌案,涉案人通过频繁结婚、离婚的方式,骗取、买卖京城车牌指标。
因婚姻法对于“假结婚”无明确处罚条例,所以检察机关只能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。
第二,规则冲突。
这种情况较为少见,一般为不同法律间的法律责任冲突,例如喝酒致死案中,民法和刑法的责任认定标准就存在较大差异。
第三,严格适用规则导致个案明显不公,引起社会舆论。
例如蒙地的无证收购玉米案,因涉案农民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,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,便擅自收购玉米售卖给粮食公司,获利6000元,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。
引起社会舆论后,最高法院指令当地法院再审,最终改判无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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